停車資源十分緊張的北京,這一次準備將“開發”的方向瞄準地下空間。9月21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四十一次會議。
據市人大城建環保委主任委員郝志蘭介紹,《條例(草案)》55條內容中有44條進行了修改,刪除和簡化了部分條款。記者梳理發現,本次《條例(草案)》二審稿繼續保留了此前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停車位共享相關內容,即“本市鼓勵單位或個人開展停車泊位有償錯時共享”。
與此同時,《條例(草案)》二審稿進一步細化了對地下空間開發停車資源的相關表述。“在本市土地資源稀缺的客觀情況下,為提高對社會資本的吸引力,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建議增加‘鼓勵優先利用地下空間資源建設公共停車設施’的相關內容。”郝志蘭表示。
“雖然北京的停車資源供給較為緊張,但公共停車設施對于地下空間的利用率確實不高。” 交通部科學研究院副主任吳洪洋分析稱,現階段,北京可供建設公共停車設施的地下空間資源分為兩類,一類是利用既有存量非公共停車設施向社會“共享”,另一類則是在醫院、學校、車站等人流相對密集的地區新建相關設施。
吳洪洋進一步解釋稱,與地面停車類似,目前北京大量商業綜合體、居住區都配建有地下停車庫,這類設施潮汐現象突出,商場白天停放較多,晚上利用率普遍不高,而居住區正相反,這些停車設施都符合錯時共享停車的條件,也可以參照地面停車資源在部分時段成為公共停車資源。
“此外,地下空間公共停車設施的增量主要還是要集中在人流比較密集的地區。”吳洪洋直言,目前,我國停車設施的融資和盈利模式普遍還不夠完善,地下停車設施尤其是立體停車庫建設、運營成本都相對較高,初期新建在人流量集中的地區相對能更快收回成本或實現一定的盈利,此前德國、日本也是選取了類似的位置建設了較為大型的公共地下停車庫。
值得注意的是,在充分挖掘北京停車資源潛力的同時,為加大對違法停車行為的執法力度,二審稿還增加了“道路停車管理人員可以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護道路停車秩序,勸阻、告知道路停車違法行為”的內容。與此同時,二審稿進一步明確了停車人出現逃繳道路停車費行為需負的法律責任,即“未按照規定繳納道路停車費用的,由區停車管理部門進行催繳,并可處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罰款,納入個人信用征信系統。停車設施管理單位可以拒絕為其提供停車服務”。
via 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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