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官方透露,近年來智能網聯汽車成為全球的創新熱點,但原有針對傳統汽車的法律制度以及監管模式,已難以適應行業發展的需要,因此《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下文簡稱為《條例》)作為新興產業領域的重要立法,以及我國首部規范智能網聯汽車管理的法規,對智能網聯汽車的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準入和登記、使用管理等作了全面規定。
《條例》中明確規定,智能網聯汽車經登記取得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后,可上特區道路行駛。而《條例》同時也是國內首個對L3及以上自動駕駛權責、定義等重要議題進行詳細劃分的相關文件,為已經達到有條件自動駕駛的車型合法上路,掃除政策障礙。并且這也是《條例》的最大亮點,即支持了以往處在模糊領域的L3級自動駕駛的全域通行,包括高速、城市開放道路和泊車域,以及對商業化運營的放開。
據悉,《條例》共有10章60條,涵蓋了從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的定義、市場準入,到路權、權責認定等方面的具體規定和管理辦法。其中,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完全自動駕駛三個技術等級。而L3級自動駕駛則是指,自動駕駛系統可以在設計的運行條件內執行全部動態駕駛任務,駕駛員以適當方式執行動態駕駛任務接管。簡單來說,就是可以脫手駕駛,但在必要條件下需要隨時接管。
在測試及示范應用條件方面,關鍵詞包括測試區域、駕駛員安排,以及道路定義。其中對測試區域的規定,是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選擇路段、區域、時段進行測試,同時在車路協同基礎設施較完善的區級行政區,可在申請評估程序后全域開放道路測試;測試道路則包括高速、城市快速路、開放道路以及其他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道路;而智能網聯汽車開展道路測試或者示范應用,應當按規定配備駕駛人,但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開展道路測試或者示范應用,經相關主管部門安全評估、審核批準,在采取了相應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可以不配。
在L3級自動駕駛權責歸屬方面,《條例》中指出,配備駕駛人的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駕駛人進行處罰;發生交通事故且智能網聯汽車一方負有責任的,該車輛的駕駛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因智能網聯汽車質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駕駛人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后,可向智能網聯汽車的生產者、銷售者追償。
據悉,深圳出臺的《關于發展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和培育發展未來產業的意見》明確將智能網聯汽車產業作為20個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之一。而近期出臺的《深圳市培育發展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集群行動計劃(2022—2025年)》提出,到2025年,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營業收入達到2000億元。
數據顯示,2021年,深圳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營業收入1066億元,開放智能網聯汽車測試道路145公里,率先在媽灣港實現智能網聯汽車規模化示范應用。《條例》是深圳在新興領域的重要立法,也是我國首部規范智能網聯汽車管理的法規,對智能網聯汽車的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準入和登記、使用管理等作了全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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