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滿一個計時單位才能收費——北京自昨天起實施的停車場收費新政備受矚目。記者在探訪中發現,有一類車主認為新政并不會對自己的停車費產生影響,因為他們早已與停車場私下約好了“包月停車費”,那么這種現象是否合理?北京市發改委昨天作出了回應。
現象
交“包月費”隨時可以停車
在海淀區一家公司上班的潘先生表示,他每天都把車停在公司附近一家固定的停車場,久而久之便與停車場的收費員默契地約定,每個月只要交200元停車費,這個月內不論白天還是夜間都可以隨便停車。潘先生說:“占道停車場一般人工收費,趁車主不注意,收費員手寫時間水分很大。有了這種約定,收費員就不跟我計較時間了。”
記者多方打聽發現,這種現象并不罕見。一位住在石景山區的居民證實,在石景山區一個公園附近的停車場里,停車收費員和多名車主保持著這種約定關系,“停車包月費”是每月300元。
他說:“只要交了‘包月費’,即使你去停車場找不到車位都不用擔心,收費員一看‘熟人’來了,會幫忙協調出車位。”
回應
私約“包月費”違反政府定價
與占道停車場的工作人員私下約定,一個月交付幾百元便可隨便停車,這種現象是否違規?
北京市發改委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對于停車資源緊張、停車矛盾突出的部分居住區,經區有關部門確認并公示,可以在居住區周邊占道停車場劃定一定區域,供在當地居住區的居民憑有效證明在此停車。
值得注意的是,收費標準要按照不高于夜間收費標準執行,具體實施操作細則按各區規定執行。但是,如果停車場與居民私下約定費用,則違反了政府定價規定。
北京立法確立了“機動車停車堅持有償使用、共享利用、嚴格執法、社會共治”的理念。同時,提出全社會應當共同構建和維護機動車停車秩序,遵循停車入位、停車付費、違停受罰的基本要求。為增加可操作性,條例在一些重要條款中增加了要求市交通主管部門制定或者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的表述。
與此同時,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提出,針對條例要求制定相關配套實施辦法的,建議相關部門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在法規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作出規定。
《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將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本市建立停車信用獎勵和聯合懲戒機制。將停車設施建設單位、經營單位、停車人等的違法行為記入信用信息系統,嚴重的可以進行公示、懲戒。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國家和本市要求,制定停車信用機制的具體辦法。
此外,對于逃繳道路停車費用的行為,條例除了規定由去停車管理部門進行對催繳外,還將處以最高1000元的罰款。
為解決居住小區周邊停車位不足的問題,條例規定,確因居住小區及其周邊停車設施無法滿足停車需求的,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組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等相關部門,在居住小區周邊支路及其等級以下道路設置臨時居住停車區域、泊位,明示居民臨時停放時段。影響交通運行的,應當及時調整或取消。
具體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條例中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的停車監督、管理人員,以及受委托專業化停車企業人員應當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護道路停車秩序,勸阻、告知道路停車違法行為。”這意味著今后上述人員將可告知違停行為。
交通協管員已經可以協助執法人員張貼違停告知單,可協管員隊伍有限。因此,更多的停車監督管理員、停產企業人員能加入其中,可作為執法力量不足的補充措施。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人員并不是執法主體,其協助告知違法行為并非賦予其執法權。
為壓縮執法機關過寬的自由裁量權,表決通過的條例對部分條款調整了罰款數額。其中,針對私裝地樁、地鎖或擅自設置固定或者可移動障礙物等行為,條例規定除了恢復原狀,還將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而此前條例草案設定的私裝地鎖罰款上限為5000元。
為促進停車資源有效利用,條例明確提出,北京市推進單位或者個人開展停車泊位有償錯時共享。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辦法,有序推進停車設施開放工作。同時規定停車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便利。
公共建筑的停車設施具備安全、管理條件的,應當將機動車停車設施向社會開放,并實行有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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