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深圳市政府法制辦在微信公眾號上發布了《深圳市機動車道路臨時停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圖為深圳市法制辦微信公眾號發布政策解讀頁面截圖
2014年,深圳市政府制定了政府規章《深圳市機動車道路臨時停放管理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3號,下稱《辦法》)。
《辦法》實施以來,對加強深圳市機動車道路臨時停放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顯現出一些需要進一步改進的事項,主要體現在:
? 部分市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認為原規定的超時停車“補繳費用和處罰并處”與“超時雙倍補繳費用”,存在處罰過重與不合理等問題;
? 原規定的繳費方式只有預先繳費方式一種,繳費方式單一,不夠便民;
? 部分規定不夠清晰,需要對部分條文表述予以進一步明確,增強可操作性等。
記者了解到,此次發布的修訂后的《管理辦法》為回應社會各界的合理訴求,方便市民使用道路停車位和繳納停車費,進一步增強道路停車的便捷性、科學性。修訂主要體現在完善了預先繳費方式、增加了事后繳費方式、取消了未足額繳納停車費的處罰、增加了交通運輸部門委托執法的規定。
▲圖為2016年宜停車新版APP剛推出時的頁面(資料圖片)
《辦法》規定停車費采取預先繳費方式,即停車位使用人停車后,通過手機軟件啟動停車繳費流程,并根據預計停放時間先行繳納停車費;在付費時間屆滿前系統會提示停車位使用人續費。如停車位使用人超時停車且未提前續費的,可以在駛離停車位后24小時內按照繳費標準的雙倍補繳停車費。如24小時內未補繳停車費的,將按照道路違停予以處罰并按照繳費標準補繳停車費。
該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引起較大爭議。部分市民認為“補繳和罰款并處”和“超時雙倍補繳”過重。
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本次修訂對預先繳費方式進行了優化完善,不再將超時停放未補繳費用作為道路違停予以處罰,并對超時補繳費用也無須按雙倍補繳。停車位使用人在駛離停車位后,對于超時停車的費用,只需按收費標準補繳費用即可,在未補繳費用前,無法通過原手機繳費賬戶使用停車位。
《辦法》僅規定了預先繳費方式,市民建議增加事后繳費方式。為進一步提高便民程度,市交通運輸委對繳費系統進行技術改進,推行事后繳費。
本次修訂增加了停車費事后繳費的內容,停車位使用人選擇事后繳費方式的,在事先將手機繳費賬戶綁定信用卡后,停車時啟動繳費流程,并在車輛駛離停車位后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提示繳納停車費即可。
如果逾期未繳費的,道路停車管理單位可在綁定的信用卡內扣除相應的停車費。如因信用卡持卡人、銀行原因導致無法扣費的,停車位使用人也可以按照提示主動補繳停車費;在未補繳費用前,無法通過原手機繳費賬戶使用停車位。
《辦法》規定未足額繳納停車費的,按照道路違停予以處罰。對此,市民反對意見比較強烈。
本次修訂對預先繳費和事后繳費方式均不設定補繳時限,只要停車位使用人在下一次使用同一個手機繳費賬戶使用停車位前補足前次費用即可,未補足前次費用的,無法通過該手機繳費賬戶繼續使用停車位,不再實施行政處罰。
為加強道路停車管理,深圳市成立了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中心作為道路停車管理單位,為市交通運輸委直屬事業單位,負責道路停車設施、停車秩序和停車收費管理。
為發揮道路停車管理單位的作用,《辦法》規定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將道路停車違法行為相關的行政處罰委托給道路停車管理單位實施,但對市交通運輸委實施的與道路停車設施管理相關的行政處罰,仍由市交通運輸委轄區管理局實施。
為進一步發揮道路停車管理單位的作用,本次修訂,一并將與道路停車設施管理相關的行政處罰事項,通過委托執法的方式交由道路停車管理單位實施,增加了委托執法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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