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于網絡)
隨著國家對交通法規的大力度宣傳與零容忍執法,人們對“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理念早已深諳于心,但對服用感冒藥也有可能會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卻知之甚少。而因服藥頻頻引發的交通悲劇警示人們,“藥駕”已成繼酒駕、毒駕之后的又一隱形“馬路殺手”。鑒于人們對“藥駕”的認知膚淺及制度約束的相對滯后,“藥駕”治理也需納入有章可循的制度化監管軌道。
首先,要補上“藥駕”入法的立法空白。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但是這條規定對除精神和麻醉藥品之外的其他“藥駕”情形,似乎不具有強制約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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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衛生組織列出了7大類在服用后可能影響安全駕駛的藥品,并提出在服用上述藥品后應禁止駕車。其中包括對神經系統有影響的催眠藥物、有惡心嘔吐反應或變態反應的藥物、止痛類藥物、興奮劑、治療癲癇的藥物,以及抗高血壓藥物和降血糖藥物等。
它們的共同特征就是服藥后極易產生嗜睡、困倦、注意力分散、視物不清、反應遲鈍等不良反應。對照世衛組織的界定,我國需要從立法的層面,完善對“藥駕”的性質界定及情形厘清。
其次,要完善對“藥駕”的認定程序與技術鑒定。
與抽血查驗酒精含量與唾液測毒的技術檢驗同理,認定“藥駕”也需要一定的查驗程序與鑒定手段。比如,肇事者究竟服用了哪些有可能影響安全駕駛的違禁藥品,是哪些成分導致了駕駛員不應有的工作狀態等,這些都需要執法者給予當事人及社會以明確和權威的結論,為此才能確保“藥駕”查處的公平公正、不枉不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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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要明確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治理“藥駕”少不了對相關人員的相關行為施以規章的警示與約束,比如駕駛員患者就醫時,應主動亮明其“司機”身份或“開車上班”的情況,讓醫生盡量避開對駕駛員產生不良影響的藥物;駕駛員患者要嚴遵醫囑,恪守用量,并盡可能做到服藥不開車。
制藥企業必須在其相關產品中注明可能影響車輛駕駛不良反應,醫護人員也應盡到相應的“提醒”義務。交通執法人員應當履行好相關的普法、培訓及勸誡、教育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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