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今日(12日)發布《關于支持鐵路建設實施土地綜合開發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對鐵路站場及毗鄰地區特定范圍內的土地實施綜合開發利用,促進鐵路站場及相關設施用地布局協調、交通設施無縫銜接、地上地下空間充分利用、鐵路運輸功能和城市綜合服務功能大幅提高,形成鐵路建設和城鎮及相關產業發展的良性互動機制,促進鐵路和城鎮化可持續發展。
經授權經營土地可出資入股
《意見》要求,給予既有鐵路站場綜合開發用地政策支持。支持鐵路運輸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平等協商收購相鄰土地、依法取得政府供應土地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對既有鐵路站場地區進行綜合開發。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法為鐵路運輸企業利用自有土地進行土地產權整合和宗地合并、分拆等提供服務。政府供應既有鐵路站場綜合開發范圍內的用地,應將綜合開發的規劃要求和鐵路建設要求一并納入土地供應的前提條件。
促進鐵路運輸企業盤活各類現有土地資源。鐵路運輸企業依法取得的劃撥用地,因轉讓或改變用途不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依法采取協議方式辦理用地手續。經國家授權經營的土地,鐵路運輸企業在使用年限內可依法作價出資(入股)、租賃或在集團公司直屬企業、控股公司、參股企業之間轉讓。
單個站場規模不超過50公頃
《意見》規定,扣除站場用地后,同一鐵路建設項目的綜合開發用地總量按單個站場平均規模不超過50公頃控制,少數站場綜合開發用地規模不超過100公頃。
采用市場化方式供應綜合開發用地。新建鐵路站場地區綜合開發用地采用市場化方式供應,供地公告時間不得少于60個工作日。新建鐵路項目未確定投資主體的,可在項目招標時,將土地綜合開發權一并招標,新建鐵路項目中標人同時取得土地綜合開發權,相應用地可按開發分期約定一次或分期提供,供地價格按出讓時的市場價確定。新建鐵路項目已確定投資主體但未確定土地綜合開發權的,綜合開發用地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并將統一聯建的鐵路站場、線路工程及相關規劃條件、鐵路建設要求作為取得土地的前提條件。土地由鐵路建設投資主體取得的,鐵路建設和土地綜合開發應統籌推進;土地由其他市場主體取得的,其他市場主體應與鐵路建設投資主體協商安排鐵路建設與土地綜合開發相關事宜,確保鐵路等各項建設按規劃有序進行。
地塊未確定規劃條件不得供應
《意見》強調,地方政府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時,要根據新建鐵路線路和站場的選址,做好用地控制和預留。
城鄉規劃部門要加強對站場建設與土地綜合開發的規劃管理,在編制鐵路站場及周邊地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同步組織開展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或城市設計工作,深化建筑空間組織、道路交通規劃、開發強度、建設時序等要求,大力推進鐵路與城市軌道交通、公共交通、出租車等各類交通方式的無縫銜接,促進綜合交通樞紐建設,方便乘客出行和換乘。
在綜合開發用地供應前,城鄉規劃部門應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規劃設計條件。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供應。(本報記者張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