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14年第5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14年1月28日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為認真貫徹《辦法》,確保《辦法》各項規定落到實處,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認真貫徹落實《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14年第5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14年1月28日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為認真貫徹《辦法》,確保《辦法》各項規定落到實處,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辦法》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交通運輸、公安、安全監管部門大力推進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工作,各地道路運輸企業積極運用動態監控系統,加強對所屬車輛和駕駛員的動態管理,進一步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不僅在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而且有力地促進了道路運輸管理方式和發展方式的轉變。
《辦法》在總結近年來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工作經驗基礎上,全面系統地規范了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工作,為做好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工作提供了基本制度保障,是指導動態監管工作的綱領性文件。當前,做好《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一是督促企業完善監控管理制度,規范企業監控行為,有利于進一步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促進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二是通過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監管責任,強化監管手段,加大執法處罰力度,有利于政府各監管部門形成監管合力;三是通過規范衛星定位裝置和系統平臺的安裝和使用行為,保持車輛運行實時在線,有利于更好地發揮動態監控系統對車輛運營過程的監督作用,有效防范車輛超速行駛和駕駛員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進一步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
各級交通運輸、公安、安全監管部門要站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保障道路運輸安全的高度,充分認識和理解貫徹落實《辦法》的重要意義,進一步提高貫徹實施《辦法》的自覺性和責任感,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具體措施,確保《辦法》的各項規定和要求落到實處。
二、嚴格落實道路運輸企業監控主體責任
道路運輸企業是車輛動態監控的責任主體。企業自建監控平臺或使用社會化監控平臺,都要嚴格落實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的主體責任。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督促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者半掛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建設或使用社會化的監控平臺,建立健全動態監控制度,規范和細化操作環節,明確崗位職責。按照要求配備專職監控人員,并對監控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按要求上傳車輛行駛動態信息和企業、駕駛人員、車輛的相關信息。接受管理部門監管平臺的監管,接收相關信息。“兩客一危”重點營運車輛必須全部納入企業監控和政府監管平臺。要盡快實現車輛動態監控系統與道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的信息共享,凡車輛、駕駛人員等信息能夠從運政系統中直接獲取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要求運輸經營者再重復填報。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督促有關企業加強對衛星定位裝置和監控平臺的日常維護和技術保障,保持系統設備完好,確保衛星定位裝置與監控平臺、監控平臺與聯網聯控系統或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對接暢通,實現車輛運行期間的實時監控和管理,及時發現和糾正營運駕駛員違法行為,規范駕駛行為,消除安全隱患。要督促道路客運企業對所屬班線客運車輛運行線路進行實地考察,根據道路限速和實際路況合理設置車輛行駛速度限值,實現系統平臺向駕駛員自動提醒。對旅游客車、包車客車、三類及以上班線客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安排運輸任務前,要檢查衛星定位裝置及連接情況,不能有效接入系統的,不得安排運輸任務。
三、嚴格落實政府主管部門監督檢查責任
各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加強部門協作,聯合開展督導檢查。《辦法》實施前,重點檢查運輸企業是否按照《辦法》規定使用衛星定位裝置、監控平臺等;《辦法》實施后,重點排查平臺接入及使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保證車載終端完好適用、平臺連接暢通、駕駛員違法行為能夠得到提醒、警告、處理,依法查處違反《辦法》規定的責任單位和人員。要充分利用動態監控系統開展事故調查工作,發生事故后,相關部門要及時調取道路運輸企業或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負責單位封存的事故車輛動態監控數據,對于沒有落實動態監控制度而對事故負有責任的道路運輸企業、服務商及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建立健全聯網聯控系統運行維護與考核機制,落實逐級考核制度,通過檢查監控平臺的數據記錄進行量化分析、考核,其考核結果應納入企業信譽質量考核范疇,并與運輸企業班線招標和年度審驗直接掛鉤。
各級交通運輸、公安、安全監管部門不得為道路運輸經營者指定衛星定位裝置廠家及產品,不得要求重復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不得通過行政手段指定提供社會化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的服務商(以下簡稱服務商),不得要求服務商層層備案。
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積極申請將政府監管平臺建設、運營與維護費用應申請納入財政預算,不得向運輸經營者收取服務費用。
中國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以下簡稱通信中心)要按照《辦法》要求,完善車載終端和系統平臺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制度,建立衛星定位裝置和系統平臺動態核查機制與公告退出機制,定期組織開展產品檢用一致性抽查。凡是發現與符合性審查不一致的產品,從公告目錄中撤銷。
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將對各地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四、合理設置過渡期
對在《辦法》實施前已經進入運輸市場的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各地應合理制訂安裝計劃,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裝、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并接入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對前期已接入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的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要抓緊從原系統中轉入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
旅游客車、包車客車、三類及以上班線客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要在出廠前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自2015年1月1日起,沒有在出廠前安裝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發放《道路運輸證》。
自2014年7月1日起,新進入道路運輸市場的重型載貨汽車或半掛牽引車要接入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者半掛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于2015年12月31日前,要具備通過符合性審查的監控平臺并有效接入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各地規定的期限早于2015年12月31日的,按照當地規定期限執行。
2015年12月31日前,對違反本《辦法》的重型載貨汽車或半掛牽引車運輸經營者,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整改,暫不實施處罰。
五、做好宣貫工作
一是要精心組織。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切實可行的宣貫方案,制定宣貫培訓計劃;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和行業信息平臺,特別是要充分利用客運車輛上的車載視頻,開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貫活動,為《辦法》的貫徹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二是要突出重點。各地要針對不同的對象,突出重點人員和內容,分類組織宣貫,確保相關人員準確理解、全面掌握《辦法》的主要內容。對于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動態監控人員,要把《辦法》對道路運輸經營者關于動態監控的各項要求作為學習宣傳的重點內容,增強貫徹執行《辦法》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對于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特別是相關的執法人員,要突出《辦法》中有關管理部門的職責、處罰規定等內容,提高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意識和執法水平。
三是分層培訓。交通運輸部將在近期牽頭組織專題培訓班,集中對省級管理部門及部分運輸企業負責人進行宣貫培訓。同時,交通運輸部委托通信中心作為技術支持單位開展相關服務,重點針對衛星定位裝置的生產企業和提供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社會化服務商,開展《辦法》的宣貫活動,各地要按照要求,認真組織相關人員參加。在此基礎上,各地要根據實際,廣泛開展對其他各類人員的宣貫及培訓工作,確保各級有關管理部門、道路運輸企業的相關人員都能夠熟悉或了解《辦法》的內容和要求。
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1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