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期,由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2014年第5號令)是道路運輸行業的最新政策,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高級工程師熊燕舞對其進行了解讀。
文/熊燕舞 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高級工程師
近期,由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2014年第5號令)是道路運輸行業的最新政策,對衛星導航產業而言無疑是一種興奮劑、催化劑,必將深刻影響產業的整體走向。
5號令進一步加強了安全管理的信息化進程,相比此前的政策,對各個運營主體責權利的劃分更為詳細,操作性也更強。與此同時,在部令背景下,在多年實踐中,道路運輸企業對衛星導航運營商提出了更高、更新、更實用的要求。
一、5號令發布的行業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23號文精神,交通運輸部會同公安部、國家安監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工作的通知》(交運發〔2011〕80號)。要實現車輛動態監督系統,必須首先實現車輛運營平臺的聯網聯控。因此,對于產品和平臺的標準及標準符合性審查,交通部制定發布《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和《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技術要求》等四項標準,并出臺《關于認真貫徹〈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技術要求〉和〈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兩項標準的通知》,決定建立系統平臺和車載終端標準符合性審查制度。
目前,交通部已完成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的建設,全國所有“兩客一危”車輛均按照要求安裝了衛星定位裝置,31個省份的省級監管平臺和千余家運輸企業監控平臺全部接入了該系統,對衛星定位行業的發展意義重大,很多省份推出了諸多典型應用。比如,黑龍江省的客車在發車之前,一定要通過安全例檢,將衛星定位系統納入經常性督察管理;安徽、甘肅、新疆三省的道路運輸企業通過系統平臺進行監控參數設置,因時因路合理設定分段限速值和駕駛時間;還有的運輸企業管理者通過手機APP連接聯網聯控平臺,就可以知道駕駛員的出車情況、工作表現,并對超速、超載等方面進行打分和排名。
此外,通過聯網聯控平臺可查看接入平臺的數量、在線平臺數、車輛上線總數、當日車輛上線總數等,也可對各條路網進行實時路況分析,同時實現與物流車輛監管平臺進行互聯互通。未來,該平臺將介入更多延伸領域,比如未來交警執勤人員可利用手持終端通過聯網聯控平臺進行交互處理,完成現場移動執法。
車輛動態監督系統的應用不僅實現營運車輛全天候實時監控,還能有效遏制車輛超速、超范圍、不按規定線路、不按規定時間運行、疲勞駕駛等違章行為,成為事故預防的重要手段。這些功能的實現絕非人力所能為,是“科技是第一生產力”的真實寫照。
在2010年上海世博會期間,交通運輸部利用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對入滬車輛進行有針對性的、區別性的管理,既保障安全,又保障通行順暢,解決了各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外省車輛無法監管的問題,實現了更立體、更高效的全覆蓋安全管理,豎起了聯網聯控工作的“零公里”標志牌。
2013年4月,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安全監管總局等三部門印發2013年“道路客運安全年”活動方案的通知,進一步強調了衛星定位系統對道路運輸車輛進行動態監管的重要性。文件顯示,動態監管已經發揮出顯著成效:全國道路客運發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行車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分別比2012年同期下降19.3%和27.7%;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客運事故明顯減少,事故起數與和死亡人數分別比2012年同期下降31.3%和39.1%;全年7個整月、連續107天未發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重大客運事故,沒有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均創歷史最好水平。
二、5號令的重點內容有哪些?
據觀察,2014年,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司的重點工作仍然會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繼續完善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健全源頭防控、過程監控和安全管控體系的建設;二是宣貫5號令,提高動態監管工作水平;三是組織開展“道路客運安全年”活動,夯實道路客運安全工作基礎。
5號令明確了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安全監管總局等三部局各自的職責,規定了運輸企業與駕駛員在衛星定位裝置的安裝、使用、維護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比如:明確監控人員應當實時分析、處理車輛行駛動態信息,及時提醒駕駛員糾正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并記錄存檔至動態監控臺賬;對經提醒仍然繼續違法駕駛的駕駛員,應當及時向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報告,安全管理機構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對拒不執行制止措施仍然繼續違法駕駛的,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在事后解聘駕駛員等等。
在新政出臺前后,一些地方管理部門開始公布衛星定位運營商排名。他們定期在門戶網站公布通過行業標準檢測的終端及平臺名單、推薦運營商工作站名錄、不合格運營商工作站名錄以及各運營商工作站運行情況和排名等內容,值得運營商們提前給予關注。該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筆者將5號令的一些重點內容列舉如下:
1、適用車輛是什么?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運輸車輛,包括用于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半掛牽引車以及重型載貨汽車(總質量為12噸及以上的普通貨運車輛)等。
2、誰來管?哪三家?
第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安全監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工作實施聯合監督管理。
3、平臺終端要過檢!
第八條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和車載終端應當通過有關專業機構的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對通過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的系統平臺和車載終端,由交通運輸部發布公告。
4、必須要有平臺!
第九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者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標準建設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或者使用符合條件的社會化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對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員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
5、新建變更平臺必須重新審查!
第十條 道路運輸企業新建或變更監控平臺,在投入使用前應當通過系統平臺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并向原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6、運營商必須備案!
第十一條 提供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社會化服務的,應當向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二)服務格式條款、服務承諾;(三)履行服務能力的相關證明材料;(四)通過系統平臺標準符合性審查的證明材料。
7、哪類車必須前裝?
第十二條 旅游客車、包車客車、三類以上班線客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出廠前應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在出廠前應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并接入全國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與服務平臺。
第二條 道路運輸車輛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以下簡稱衛星定位裝置)以及相關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8、一套設備多種功能
《辦法》規定,道路運輸車輛應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并同時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與《汽車行駛記錄儀》兩項標準的要求。形成一套設備多種功能,盡可能減輕運輸經營者的負擔。
9、誰維護平臺?經費誰出?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和維護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公共服務平臺,落實維護經費,向地方人民政府爭取納入年度預算。
10、監控人員怎么配備?
第二十二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監控人員。專職監控人員配置原則上按照監控平臺每接入100輛車設1人的標準配備,最低不少于2人。
11、個體車、小型企業誰來監控?
第二十三條 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負責對個體貨運車輛和小型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擁有50輛以下重型載貨汽車或牽引車)的貨運車輛進行動態監控,自動提醒駕駛員糾正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
12、監控什么?
第二十五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以及車輛駛道路的實際情況,按照規定設置監控超速行駛和疲勞駕駛的限值,以及核定運營線路、區域及夜間行駛時間等,在所屬車輛運行期間對車輛和駕駛員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
設置超速行駛和疲勞駕駛的限值,應當符合客運駕駛員24小時累計駕駛時間原則上不超過8小時,日間連續駕駛不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不超過2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于20分鐘,客運車輛夜間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日間限速的80%的要求。
13、誰來分析處理監控信息?數據保存多久?
第二十六條 監控人員應當實時分析、處理車輛行駛動態信息,及時提醒駕駛員糾正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并記錄存檔至動態監控臺帳。
動態監控數據應當至少保存6個月,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應當至少保存3年。對存在交通違法信息的駕駛員,道路運輸企業在事后應當及時給予處理。
14、運營商的服務責任是什么?
第二十九 衛星定位條系統平臺服務商應當提供持續、可靠的技術服務,保證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真實、準確,確保提供監控服務的系統平臺安全、穩定運行。
15、目的:促進行業水平總體提高。
第三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充分發揮監控平臺的作用,定期對道路運輸企業動態監控工作的情況進行考核,并將其納入企業質量信譽考核的內容,作為運輸企業班線招標、新增運力和年度審驗的重要依據。
企業能否借助動態監督系統進行規范的安全管理,將直接關系到其長遠發展。例如,規定將動態監控工作納入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的內容,作為企業班線招標和年度審驗的重要依據。
16、法律責任:督促企業落實動態監控的主體責任
(1)不發運輸證!
第三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未按照要求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或者已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但未能在聯網聯控系統(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未能在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正常顯示的車輛,不予發放或者審驗《道路運輸證》。
(2)問題嚴重罰3000-8000!
第三十六條
①道路運輸企業未使用符合標準的監控平臺、企業監控平臺未接入聯網聯控系統、未按規定上傳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的;
②未建立或者未有效執行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制度、對駕駛員交通違法處罰率低于90%的;
③未按規定配備專職監控人員的。
(3)不在線罰800!
第三十七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800元罰款。
(4)惡意的罰2000-5000!
第三十八條
①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惡意人為干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的;
②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的。
17、規定安裝期限!
第四十一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進入運輸市場的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應當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裝、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并接入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
農村客運車輛動態監督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三、營運車輛監控:問題重重依然待解
目前,我國對道路運輸車輛的動態監控問題重重,主要表現在“重安裝,輕使用”上。某些運輸企業的一些車輛,終端損壞以后不及時維修,上線率不高,部分駕駛員不希望被監控,存在一些人為的破壞與遮擋,故意逃避衛星定位裝置跟蹤的行為。
為逃避衛星定位系統的監管制約,一些車主和司機刻意破壞動態監控,由此造成了大量交通事故。例如,2011年隨岳高速“7.4”特大事故,因在高速路違法停車,奪去26條生命。據了解,從6月25日開始,事故大客車的GPS就沒有顯示,海龍公司解釋是天線故障,且衛星定位系統不穩定,經常出現攝像頭無法拍攝、車輛無法定位的情況。
同年7月22日凌晨4時許,京珠高速河南信陽明港附近一輛威海交運掛靠臥鋪客車發生大火,事故共造成41人罹難,6人受傷。受傷車主表示,因為是掛靠車,為了節省流量費,他于事發前天晚上9點多關閉了衛星定位終端,以致釀成慘劇。
此外,根據筆者的調查,某些省份衛星定位安全服務系統與運營平臺存在不少問題,例如:(1)多數工作站平臺不符合行業平臺標準;(2)車載終端未按標準采購,功能、性能存在嚴重缺陷;(3)運營商工作站技術監管和服務水平較低。
監控系統存在的缺陷主要有:(1)部分車輛在分段限速后,在上、下分段限速公路行駛中,時速不能自動及時轉換;(2)有信號飄移,移動網絡信息量大、網絡繁忙堵塞時會出現車輛運行信號回傳慢、監控平臺及車載終端信號接收延遲;(3)監控中心服務器故障導致監控平臺死機或無法登陸不能監控等。
對于上述問題,某道路運輸企業機務科負責人一語道出其中的緣由:目前,企業沒有選擇平臺運營商和車載終端的權利,主要由某些地方政府部門在把關。即使企業對平臺和終端產品不滿意,也沒有明確的投訴部門。同時,他們對運營商和設備上提供的平臺與終端極為不滿,認為目前的功能應用仍然處于研發的初級階段,離實際應用、輔助決策相差甚遠。
四、企業新需求與運營商新轉變
隨著5號令的頒布和實施,道路運輸企業在新形勢下必將產生更多新的需求,簡單說來可以歸結為:
1、要讓運輸企業監控員的主動監控變為被動監控
不管是監控員,還是企業管理人員,他們總是會有惰性的。開發的軟件應該及時通過智能手段及時提醒他們違規的地方,自動彈出有問題的現象,而不是靠他們個人的百般努力去尋找錯誤,誰有問題應該監控誰,而不是要監控員去全覆蓋監控,那樣是不可持續的。
例如:主動感知車輛已經出發了,無需人工記住;15分鐘后上了高速,應該自動彈出進入高速的提示;應當開發車輛能否按時到達、能否按時回來的智能回應;應該識別出駕駛員是誰,還要識別出4小時以前駕駛員是誰,4小時候有沒有換人,能夠自動彈出照片讓監控員比對;
2、要實現從人工監控向智能監控轉變
盡量實現操作的簡便性、連貫性、精細性。例如:要實現自動巡查、自動匯報,配載、接駁沒有;駕駛員偷懶沒有;是否執行作業指導書中規定的內容;幾個危險點是否規避?到了什么服務區?班次到了哪里?準時應該在哪里?估算準時到達與否?不準點該如何處置?等等。
3、從事后監控向事中監控轉變
主動監控變被動監控講的是監控必須流程化,這里事后監控變事中監控說的是系統智能化。例如,超速不用人工觀察、干預,用硬件實現語音提示,系統應該知道三次超速以后怎么辦;實現分段限速。
4、從單一安全監控向企業綜合管理轉變
運營企業的軟件開發能力必須體現對行業的深入理解。只有深刻理解客戶所在的行業情況,深入了解行業細節,才能開發出完全滿足客戶需求的管理系統。應該將衛星定位的強大功能和傳統管理緊密結合,充分接上企業“地氣”,要了解企業的實際營運需求,盡量幫助運輸再造業務流程。如果僅僅作為傳統管理手段的輔助工具,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必須造成資源浪費。
如果想要做深、做透一家運輸企業,運營商還必須熟悉其各條線路狀況、需要掌握天氣變化、需要熟悉駕駛人員基本情況、需要熟悉車輛基本狀況、需要熟悉車輛運行線路、需要熟悉每輛車發班時間、到站時間、停放地點、包括經常維修車輛地點、各個加油站、車站、需要熟悉和掌握監控平臺各種功能運用、需要熟悉掌握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規定。
運輸企業所需要的具體功能羅列如下:
(1)車線優化:實現車線匹配與車路匹配,同時進行客流統計、輸出線路行駛電子路單等。
(2)節油提醒:通過油耗、換擋和駕駛行為的提醒,鼓勵良好的駕駛行為,糾正高速低檔,低速高檔、空檔滑行、急加速、急減速、疲勞駕駛、超速行駛等不良操作。
(3)車載終端采集的客車運行信息
(4)顯示發動機水溫分布圖
(5)智能應用效果對比
(6)主動安全:通過啟用防側撞報警系統、天氣預報與災害預警系統等主動安全技術,提醒用戶做好預備措施,降低交通事故發生幾率。
(7)遠程故障診斷:智能化顯示故障處理方法,有效降低維修成本。
(8)道路支援:當車輛出現故障,可自動啟動遠程故障診斷,并自動/人工呼叫服務中心,獲得道路支援。
5、從模糊方案轉為精確方案
不斷完善終端質量與系統性能,針對不同類型的車輛,如營運客車、旅游包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出租車、教練車、混凝土車、物流車、貨運車、公務車、執法車、私家車等,開發個性化且能滿足客戶需求的產品和服務,將產品和服務細化到不同行業領域,增加客戶對衛星定位產品的使用粘度,讓客戶切實感受到系統帶來的好處。
6、從低端服務轉為高級服務
衛星定位運營商本質是服務,很多運營商簡單地認為做運營就是提供平臺幫車主看車。沒有嚴格的服務流程,也沒有設計相應的服務內容,甚至有的運營商沒有呼叫中心,更沒有服務坐席功能。
雖然運營商的客戶經理都與客戶有良好的關系,而由于衛星定位類產品多數由硬件廠家代生產、軟件廠家代維護,這就造成了多頭合作,經常相互推諉,導致用戶體驗差,比如安裝不準時、售后服務差。
優秀的運輸企業都會持續進行功能的動態升級,運營商應主動滿足這一趨勢。提高服務質量,解決顧客“投訴無門”的售后服務問題。為客戶提供系統培訓,提供強有力的售后服務和技術支持。
五、結語
安全管理無止境,修改與完善亦無止境。新時代總有新需求,優秀的運輸企業會不斷修改監控軟件,動態監管,動態改變,動態提升。
針對市場群氓的服務意識不強、服務市場不夠成熟的情況,針對運輸企業的需求多元化個性化的特點,從運營商自身角度來說,我們必須抓住需求,滿足需求,推出專業、增值服務,方能提高競爭力,開拓大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