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官微發布《車檢改革18項新政》政府部門今后不得開辦車檢機構另外——
小轎車試行6年內免檢
5月16日上午,公安部通過官方微博發布《車檢改革18項新政》,根據公安部、國家質監總局《關于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公安、質監等政府部門今后不得再開辦車檢機構;已開辦的,9月底前必須徹底脫鉤;9月1日起,試行非營運轎車6年內免檢。
記者在公布的18項新政中看到,2014年9月1日起,施行6年以內的非運營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免檢制度。其間,每2年提供交強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免稅證明后,車主可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門申領檢驗標志。
全國統一檢驗監管軟件使用后,除大型客車、校車外的機動車,可在車輛所在地直接進行檢驗。
另據公安部交管局官方微博稱,新政還明確,當非運營小轎車每兩年需要定期檢驗時,對于無交通違法記錄的,提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車船稅證明,則可以直接領取檢驗標志。
對于期間發生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的車輛,則需要進行檢驗,才可領取檢驗標志。
2010年8月31日之前注冊登記的私家小汽車仍執行原檢驗規定。2010年9月1日(含9月1日)之后注冊登記的私家小汽車可享免檢政策。
車檢改革18項新政摘要
機構更規范
公安家屬不得經營檢驗機構
1.質監部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一律簡化審批流程。
2.檢驗機構要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機構及其檢驗員承擔檢驗法律責任。
3.公安、質監等政府部門及下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一律不得開辦檢驗機構,公安民警、質監部門工作人員及其子女、配偶不得參與檢驗機構經營。
4.省級質檢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最長不超過30個工作日。
5.檢驗機構要在各檢測工位安裝視頻、數據監控設施和系統,檢測數據實時采集、實時上傳。2015年5月1日前,須全部接入統一聯網監管平臺。
6.對檢驗機構已檢驗合格并出具合格報告的車輛,公安交管部門核發合格標志(新標志注明檢驗機構,式樣另發)。
7.所有人申請機動車安檢,需提交申請表、行駛證、交強險憑證。檢驗機構不得擅自增、減檢驗項目,不得篡改或偽造檢測數據。
8.檢驗機構要將大中型客車、重中型貨車作為檢驗重點,在源頭預防重特大交通事故。
9.檢驗機構要在明顯區域公布檢測流程、人員姓名和照片、舉報投訴電話等,接受群眾監督。
驗車更方便
試行機動車跨省異地檢驗
10.所有新出廠轎車和其他小型客車,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前免于檢驗(出廠后2年內未申請注冊登記或注冊登記前發生交通事故的仍需安全技術檢驗)。
11.2014年9月1日起,試行6年以內的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面包車、7座及7座以上車輛除外)免檢制度。其間,每2年提供交強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免征證明后,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門申領檢驗標志。
12.地市范圍內機動車所有人可自主選擇檢驗機構檢驗。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推廣機動車在全省范圍內異地檢驗。試行機動車跨省(區、市)異地檢驗。
13.有條件的檢驗機構,允許機動車所有人通過互聯網、電話等方式預約檢車。開設預約通道和窗口,公布每日檢測能力等,方便車主自主選擇檢車時間。預約不得額外收費。
14.對安全檢驗和環保檢測在同一檢驗機構的,要一次性辦結。不在同一檢驗機構的,不得強制先進行環保檢測。
15.推行周六日、節假日檢驗機構不停休,實行延時檢驗服務。推行通過電話、短信、郵件等方式開展驗車提醒服務。
監督更全面
推諉、拒絕投訴質監將重罰
16.檢驗機構如被認定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由公安交管部門處所收檢驗費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依法撤銷檢驗資格。檢驗機構如存在計量器具或檢驗設備未依法檢定或檢定不合格、要求機動車到指定場所進行維修或保養、推諉或拒絕處理用戶投訴或異議等,由質監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17.自2015年5月1日起,不使用全國統一的監管系統的,公安交管部門不核發檢驗合格標志。
18.各地公安交管部門和質監部門聯合采取聯網監察、明察暗訪等,加強監督檢查。經鑒定,死亡交通事故涉及機動車安檢的,將嚴格倒查檢驗機構,依法嚴處違法違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