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因數量增長最快、法律關系復雜、解決難度較大引起各界關注。自今年12月2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實施。這一司法解釋,不僅對各級法院審理工作具有直接指導意義,更會對全國數億機動車車主和百姓產生重要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是2010年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的第一部司法解釋,與《道路交通法》《侵權責任法》和《機動車強制保險條例》一并構成具有中國特色的道路交通賠償體系。該《解釋》共有29個條文,包括主體責任、賠償范圍、責任承擔的認定和訴訟程序、適用規范規定五部分,具有以下幾個主要看點。
一、傾向性保護弱勢群體,擴大精神損害賠償范圍
道路交通損害的財產損失部分,之前存在很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地方,導致“同案不同判”的情況大量存在。《解釋》明確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范圍,既包括財產損失,也包括精神損害,財產損失包括重新購買事故車、維修費用、運營車輛停運損失、私家車代替工具花費等。這樣,事故中受損的出租車主不僅可以主張“份子錢”,還可以主張誤工合理損失;私家車主也可以主張包括“代步費”在內的合理賠償了,最大程度地彌補受損害車主的權益。
《解釋》中強調的精神損害賠償,不僅包含直接受害人因事故造成生理痛苦導致的精神損害,還應包括目睹過于慘烈事故現場群眾的“震撼損害”。關于后者的界定費用,至少應該包括必要心理輔導、平復心理創傷在內的花費。這也是《解釋》更為人性化的體現之一。
關于索賠問題,《解釋》規定,事故出現后,不管責任在何方,“交強險”部分首先由保險公司予以賠償,如果“交強險”部分沒有完全彌補損害,“商業險”部分再進行賠償,最后才是肇事車主的賠償。這樣,受害人在與肇事車主對簿公堂前,至少可以先拿到保險費用。《解釋》還規定,保險賠償部分應該包括精神損害賠償,更全面地保障了弱勢群體的利益。
為了使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弱勢群體得到全面及時的賠付,《解釋》還規定了多種連帶責任形態以保障受害人可以根據需要和具體情況選擇賠付對象:將掛靠車輛的掛靠單位作為連帶責任方,解決了找尋掛靠車賠償難的問題;將“套牌”車主作為責任連帶方,解決了無法確定事故車的難題;將“拼裝車”“報廢車”的出賣人作為連帶方,可以更好地杜絕這些“危險品”上路行駛。可見,《解釋》不遺余力地規定了各種連帶責任形態,主要目的就在于更好地保護受害人權益。
二、道路施工者和管理者將承擔更多責任,有利于監督工程質量
在實踐中,因道路上擺放、丟棄的物品導致車輛閃避不及造成的事故經常出現。這類事故往往很難找到責任主體。對此,《解釋》將道路的管理者作為責任主體進行了規定,一旦發生此類事故,只要道路管理者無法證明自己已經做到了及時清理、防護和警示工作,就要承擔責任。
對此,道路管理者也不必不滿,一方面,《解釋》要求只有在道路管理者有過錯的時候才承擔責任,對那些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無法以現有技術手段及時處理的情況,法律并不要求責任的承擔。另一方面,像高速公路、停車場這樣的收費路段,管理者既然已經收取費用,當然要履行車輛的安保責任。這樣規定有兩個意義,一是旨在解決受害車主無法賠償的難題,二是旨在敦促道路管理者積極履行職責。
近幾年來,因道路、橋梁、隧道設計施工質量不過關導致的交通事故也經常出現,以往此類事故多以“天災”或者不可抗力等理由讓司機“吃啞巴虧”。《解釋》將此類事故作為重點加以規定,未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強制性規定設計、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請求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支持。這就給予車主向施工單位和設計單位索賠的權利。這樣規定更深層次的意義在于,國家越來越強調對公共事業工程問題的重視,通過這個《解釋》將索賠主體擴大,可以更好地監督工程質量。
三、酒駕事故納入交強險保障范圍,充分保護受害人權益
按照現行《道路交通法》規定,即便是對那些非法進入封閉高速公路的行人造成的損害,車主和道路交通管理者都要進行一定賠付。《解釋》對此加以重新定位,對那些非法進入封閉高速公路的車輛或個人,按照《侵權責任法》第76條處理,即“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采取安全措施并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這是法律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為的排斥和否認。
現實中,酒駕、毒駕或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行為是道路交通安全最為排斥的行為,不僅因為其違法,還因為其危害巨大。按照以往規定,此類情況因屬于非法行為,所以不在交強險賠償范圍。這樣做的后果是,損害會因為沒有保險賠付,而轉嫁到受害人身上,導致其無法及時得到賠償。所以《解釋》將酒駕、毒駕或故意造成損害的后果,納入到了交強險保障范圍,旨在充分保護受害人利益。
雖然《解釋》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但它是針對我國當前道路交通形勢的一部“好法”。之所以“好”,一方面是因為它“實用”,29個條文基本涵蓋了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另一方面是因為它“愛民”,通篇強調的都是如何保障好人民的利益。
聲明:
凡文章來源標明“中國智能交通網”的文章版權均為本站所有,請不要一聲不吭地來拿走,轉載請注明出處,違者本網保留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利;所有未標明來源為“中國智能交通網”的轉載文章均不代表本網立場及觀點,“中國智能交通網”不對這些第三方內容或鏈接做出任何保證或承擔任何責任。
征稿:
為了更好的發揮中國智能交通網資訊平臺價值,促進諸位自身發展以及業務拓展,更好地為企業及個人提供服務,中國智能交通網誠征各類稿件,歡迎有實力的企業、機構、研究員、行業分析師投稿。投稿郵箱: itsshenzhen@163.com (查看征稿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