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交警支隊官方微博發布的通行規則示意圖。網絡截圖
本報訊(記者小劉軍實習生雷艷)“‘支路讓干路,左轉讓右轉’的舊法已經廢止,新的車輛避讓法則如下:一、你和我,先要按交通信號的指示通行;二、我直行,你從右側來,你先;三、我直行,你迎面而來欲左轉,我先;四、我右轉,你迎面而來欲左轉,你先。有點繞對不對?轉給開車的朋友好好學習!”近兩日來,在各大網站、微博以及QQ群,這樣的內容在迅速傳播和轉發,也讓老司機們無所適從,感覺“云里霧里”。對此,交警部門和律師予以解釋和澄清。
將新老規定強行掛鉤造成誤讀
昨日10時24分,來自微博的梧州交警支隊官方微博稱:“昨晚,部分媒體以‘左轉讓右轉已廢止’為題對交叉路口讓行規定進行所謂的‘新解’,這些所謂新解在轉發過程中被誤讀為‘直行讓右轉已經廢止’。為維護法律的權威,防止誤讀法規造成交通安全隱患,我支隊借助網絡圖片對媒體誤讀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2條解讀如下……”
昨日16時21分,梧州蒼梧交警的官方微博也跟進,對微博上熱傳的內容表達看法:“此微博表述不當:第一,微博所提均為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自施行起規定的,不存在新舊法廢止的問題;第二,微博所提法則成立的前提是在特定條件下的交叉路口;第三,微博所提法則二成立的前提是在無交通信號控制的交叉路口,需要避讓右側的直行車輛,由于微博表述不完整被誤讀。”
一名專業人士說:“通過搜索發現,網帖原文來自@青島交警官方微博。本來,其表述的四點車輛避讓法則沒有什么問題,而經過一媒體采訪河南交警后,將數十年前的老規定與新交規強行掛鉤,一混淆,就讓市民云里霧里了,連許多老駕駛員也表示看不懂。”
沒有取消“支路讓干路”的規定
“我國遵循右側通行的交通方式,如果沒有右轉車道紅燈或右轉箭頭紅燈控制,右轉彎車輛在紅燈亮時,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湖南一星律師事務所律師葉翔鋒說。
長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道路交通設施國家標準,讓行標志分為“路口優先通行”和“會車先行”標志,是一種指示性交通標志。而所謂的“支路讓干路”,是指在“路口優先通行”交通標志指示下,在交叉路口主要道路上車輛享有優先通行權力。“路口優先通行”指示標志(俗稱“干道先行”)一般與“停車讓行”或“減速讓行”等禁令標志配合使用,但在交叉路口設置了交叉路口警示標志時,不重復設置“路口優先通行”指示標志。
“交警部門會根據路口的交通安全及通行需求來設置交通標志,在城區,交通密集,可能更多地采用了禁令或警示性標志,而路口優先通行標志一般設置在公路路口等處。”該負責人認為,這可能讓人誤以為取消了“支路讓干路”的規定。
新交規沒有所謂“新的車輛避讓法則”
“我特地留意了相關消息,應予澄清。”葉翔鋒稱,“支路讓干路,左轉讓右轉”這一說法來自于1988年3月9日,由國務院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即車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或交通標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依次讓行:(一)支路車讓干路車先行;(三)相對方向同類車相遇,左轉彎的車讓直行或右轉彎的車先行。
但是,從2004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實施后,道路通行規定(第四章)進一步完善,原規定廢止。概括來說,就是包含“支路讓干路,左轉讓右轉”這樣內容的條例本身早就已經廢止,被2004年5月1日起實施的相關法律代替,而不是剛廢止。就內容來說,“支路讓干路”的規定至今沒變,但“左轉讓右轉”的規定修改了。
“大家所說的新交規,即公安部令第123、124號,主要是對車輛及駕駛證管理規定進行完善和更新,并沒有涉及基本通行法則。”葉翔鋒說,所以根本不存在所謂“新的車輛避讓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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