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高速公路救援過車中拖車同時發揮了吊車作用時,收取拖車費后,可再按吊車收費標準的50%計收吊車費用。當發生救援車輛到達現場,因車主原因不需救援的,拖車可按基價的60%計收,吊車按收費...
關于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
為防止高速路上“天價拖車費”事件的發生,近日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交通運輸廳下發了《關于規范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5月1日起煙臺將執行新的高速公路車倆救援收費標準。
通過圖表我們可以看出,拖車、吊車的救援服務收費按照被救援車輛車型計費,一類車也就是日常的私家車拖行10公里以內260元,超過10公里,每公里收取10元,而吊車則是每車400元一次。其中,換輪胎、解剎車為每個(軸)50元(最高不超過150元)。
《通知》中指出,當在拖車過程中遇到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等危險品的車輛時,收費標準可在上述標準基礎上上浮30%。如果在高速公路救援過車中拖車同時發揮了吊車作用時,收取拖車費后,可再按吊車收費標準的50%計收吊車費用。
當發生救援車輛到達現場,因車主原因不需救援的,拖車可按基價的60%計收,吊車按收費標準的50%計收。發生在同一事故現場,同一輛吊車對兩輛以上事故車輛施救,每輛可按標準的60%計收。
需要說明的是,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對象為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事故后不能正常行駛的車輛,所有救援服務機構應與當事人簽訂服務協議。服務協議應當載明服務單位、救援時間、拖移地點、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事項。不得自行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或提高收費標準。
救援服務工作由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統籌組織實施,具體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專職救援隊伍承擔。其中,依法拖移違章停放車輛,屬于行政執法行為,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也不得指定社會救援機構實施并收取費用。
以上述標準為最高收費標準,《通知》中未列入的收費項目,其收費標準由車主與救援機構協商確定,存在爭議的,由價格鑒證機構進行調解或鑒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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