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新上崗了非路口“電子警察”,對綠燈跟進、路口強行雙黃線掉頭、逆向行駛、違法停車等違法行為進行不間斷抓拍。運行一個多月以來,已抓拍機動車違法行為9800余件。新“上崗”的“電子警察”,不僅不限于路口“執勤”,而且抓拍違章也不再“閃拍”,不少司機直到被處罰時才發現自己被抓拍。甚至還有老司機有了一個月之內,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電子警察”以在同一地點以同樣的違章處罰了近十次之多的經歷。
“電子警察”依法執法,本無可厚非,但坊間聲音也值得關注:“啟用不閃拍‘電子警察’未提前告知;短時間段內同一情況被處罰多次,依法嚴格執法的同時似乎少了些人性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大連市新一批“電子警察”的啟用是否如法規中所述的是“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此處暫且不論。試想,倘若有關部門能在實施前,讓更多群眾有渠道提前知曉“電子警察”不閃也拍,那么,心存“違章可能不能被抓”僥幸心理的司機們就會收斂許多,甚至放棄違章念頭。如此,“電子警察”應有的威懾作用勢必發揮得更為有效。而將執法環節確定在公眾看得見且有親和感的地方,顯然,也更能從依法行政中贏得公眾的情感支持與信任。
此外,按照行政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相關部門始終要求交通管理部門在執法過程中要貫徹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交通管理的罰款是交通違法處罰的手段,但絕不是目的。處罰的最終目的是維護交通秩序,制止交通違法行為的發生。不少司機在同一位置同樣違法多次,按規定需要接受多次處罰。試想,如果執法者能在司機第二次出現同樣違法時,就根據機動車登記的資料,以電話短信、信件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向車主送達處罰消息,司機還會出現以后同樣的交通違法行為嗎?及時的提醒和警告不但可以確保非現場執法的執法效率得到保證,避免更多類似違章的發生,也可以保障車輛所有者的知情權,并且給違章者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提供更多的便利。
智能化交通管理是包括大連在內的現代城市交通管理的發展趨勢。一個個“電子警察”的“上崗”只是硬件上的進步,尚需要交通管理軟件和與時俱進的管理思路的配合。“電子警察”不是拍照、扣分、罰款的代名詞,交通管理也不等于“一罰了之”。無論何時,疏導、服務、教育、提醒都是和諧交通不可或缺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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