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路是指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隨著我國機動車保有量的增加和道路交通設施的發展,發生在主路上的交通事故因其突發性強,傷亡慘重等特點日益受到交通執法部門和社會各界的關注。近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對2011年以判決方式結案的70件發生在主路上的交通事故案件進行調研,發現其中存在五大現象應引起有關部門重視。
現象之一:造成人員重大傷亡的情形多。2011年豐臺法院以判決方式結案的70件主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有49起事故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人員傷亡,其中致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就有10起,致人傷殘的事故更是達到24起,傷者最高傷殘等級為一級,僅保留生命體征,終身需要護理。在這種情況下,死者親屬及傷者提出的賠償金額往往都在十幾萬到幾十萬之間,原被告雙方因賠償數額差距較大,導致案件調解的難度增加。
現象之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半掛車及自卸貨車肇事的情形多。在上年度以判決方式結案的70件案件中,涉及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半掛車及自卸貨車的案件達到29件,比例高達41.4%。發生事故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半掛車及自卸貨車多存在超載超速,在禁行時間駛入主路的違章情形。結合大型車輛本身的物理屬性,小型車輛與之發生事故后,往往造成較為嚴重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而在案件審理中也發現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半掛車及自卸貨車往往又存在名義車主、實際車主、雇傭開車、車輛掛靠等較為復雜的情形,加大了案件的審理難度。
現象之三:主路臨時停車及車輛發生故障后停靠主路或應急車道導致發生事故的情形多。在封閉的主路內,行駛車輛通常都保持著較快的車速,遇前方車輛臨時停車又未在合理距離內設置明顯警示標識的情況時,往往導致后車躲閃不及追撞前車,造成較大的人員傷亡。在統計的70起主路事故中,就有13件案件涉及主路停車引發的事故,且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人員傷亡,尤以后車人員的傷亡更為嚴重。
現象之四:行人及非機動車違章進入主路引發主路交通事故的情形多。主路通常為封閉的多車道城市快速路,為保障行車安全,一般不允許行人及非機動車進入通行。但在一些情況下,行人及非機動車違章進入主路,機動車駕駛員未保障安全行駛,遇此情形躲閃不及發生事故,也極易造成行人及非機動車一方的重大傷亡。在70起主路事故中,就有8件案件因行人及非機動車嚴重違章,被判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現象之五:出現關聯訴訟、本訴反訴的情形多。主路交通事故的嚴重性通常造成一起事故存在多人傷亡或多車損失,故因同一起事故引發關聯訴訟的情形不在少數。在此種情況下,交強險的賠付就要考慮是否需要及如何實現為不同人員分配份額的問題。同時,對于原被告雙方均負事故責任,被告提起反訴要求法院一并處理自身損失的情形也在逐漸增多,這也導致案件的審理難度和法律關系的復雜程度有所增加。
針對上述情況,豐臺法院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交通管理部門應加強對于主路行車的監督和管理。對于超載超速、違反禁行規定的重型車輛加強查處力度,及時糾正違法行為。通過改進道路交通設施,增設警示標識,杜絕行人及非機動車進入主路造成安全隱患。
二是充分發揮專業審判的優勢。與交通管理部門及時溝通,及時掌握交通事故執法中的重點敏感事故,對于起訴到法院的糾紛,指派審判經驗豐富的專項合議庭進行審理,在訴訟初始階段做好案件審理工作的專項應急預案,防止矛盾擴大,注重把握工作時機和節奏,做到調判相宜,多元化解。加強對多車連撞、復雜訴訟主體等審判難點問題的調查研究,妥善解決關聯訴訟,減少當事人的訴累。
三是加強交通安全法規和知識的宣傳。通過交通普法宣傳,不斷提高行人、非機動車及機動車駕駛員的安全意識,避免出現行人及非機動車進入主路、主路臨時停車不放置安全警示標識等危險情況。同時,加強對駕駛員進行交通安全知識和車輛維修技能的培訓,增強駕駛員遇車輛在主路發生故障的安全處置能力,減少主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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