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深圳市龍崗區某路口的交通信號燈出現故障,紅燈、綠燈同時亮起,導致一攪拌車司機誤判形勢,與一輛商務車對撞,釀成商務車內3死3傷的“7·10”慘劇,公眾矚目。
深圳一十字路口紅綠燈失靈兩車相撞致3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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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附近市民稱,此交通信號燈早在上周,就已出現了“紅、綠燈顯示不正常”的現象,經市民投訴后卻一直“維持原狀”。“7·10”慘劇前一天,還有市民發微博向“深圳交警”等賬號投訴,還沒等到有關部門前往修復,慘劇就已發生。
紅綠燈出了故障而釀成車禍,政府該不該承擔責任?
7月11日,深圳市交警局向公眾公布調查結果稱:事發時該路口南往北方向信號燈發生故障,但車禍不排除“超速”等其他因素。
“紅、綠信號燈同時亮起而釀成事故,交通管理部門顯然負有管理責任。”對此,交通部管理干部學院教授、交通法規專家張柱庭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尤其是,在有人投訴后依然無人修理,相關部門已涉嫌瀆職。”
張柱庭教授告訴記者,交通安全涉及到人、車、路、環境、管理五個要素。“燈的管理系統存在問題,管理部門對事故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他說,“依照相關法律,管理維護交通信號燈的部門應是交警部門的設施處,應由它承擔管理責任。”
上海百悅律師事務所王昕律師進一步向中國青年報記者解析,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交通信號燈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如果遇到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并及時修復”。
而記者檢索發現,“7·10”慘劇的前一天,住在附近的網友“阿水_Aaron”曾發微博向“深圳交警”和“深圳龍崗交警”等賬號,“報修”信號燈故障:“龍崗區如意路與北通道、仙嶺路十字路口的紅綠燈一個全亮,一個不亮,都好幾天了。每次走到這里都讓人凌亂無比,請盡快維修。”
但“7·10”慘劇發生后,深圳市交警部門對“沒及時行動”的解釋是:事發路口配套信號燈等設備,尚未正式移交給交警部門。
張柱庭教授認為這一解釋并不成立。“交通信號燈如果沒有正式移交的,依法就不能投入使用。”他說,“經過交警部門驗收合格,就是正式移交。沒正式移交就在使用,等于還在施工期間,依然涉及管理責任問題。”
王昕律師告訴記者,應當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而沒有設置或者應當及時變更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而沒有及時變更,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在‘7·10’慘案中,如果車禍雙方均無違法行為,則事故應該認定為意外。因信號燈錯亂導致事故發生,雙方都可以找交通信號燈的維護、管理單位索賠。即使事發一方存在違法行為,如‘超速’等,在向對方賠償完畢后,若他認為其過錯是由信號燈混亂導致的,依然可以向信號燈管理單位追償。”他向記者進一步解析。
而張柱庭教授強調,司機“車速過快”恐怕確實是另一個釀成事故的因素,不能忽視。記者發現,“7·10”慘劇的事發路口地處郊區,人流較少,車輛在通過時一般都會加速通過。而經交警部門現場勘查,攪拌車行駛方向的限速是40公里。
“無論信號燈是否出現故障,車輛在過路口時都應該減速,減下速來一般不會出大事。不是燈壞了就必然釀成慘劇,方向盤還是在司機手里。”張柱庭教授最后說,在他看來,信號燈正常顯示一側的司機,只是沒有盡到特別安全保障義務;而信號燈顯示故障一側的司機,誤判形勢,承擔的責任應該更多。
“但如果一味責備管理部門,容易讓司機忽視自身的行車安全。”張柱庭教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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