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深圳市關于人行道上停車的處罰權一律由交警負責實施,處罰金額最高200元。記者19日獲悉,《深圳經濟特區(qū)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通過新一期政府公報正式公布,該條例取消了城管對人行道停車的處罰權。
此前車主在人行道上停車可能會遇到兩種情形:一種是交警罰款,最高200元;另一種是城管鎖車,罰單上的數額最少就是500元。數額相差之大,曾令許多車主不解。
今年6月,羅湖區(qū)城市管理指揮中心專職副主任肖慧芳就以黨代表的名義向市委組織部提出關于提請修改立法解決在人行道上違法停放機動車法律競合問題的提議。不久,這份提議被轉到市人大常委會處理。
今年8月舉行的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表決通過的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qū)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的決定,刪除了該條例的第二十七條,即取消城管對人行道違法行駛和停車的處罰權,以保障特區(qū)法規(guī)適用的統(tǒng)一性。
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修改案后,有媒體對人行道停車罰款多少說法不一。記者了解到,目前《深圳經濟特區(qū)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并沒有對人行道停車處罰作出具體規(guī)定,交警的處罰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guī)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曾經表示,考慮到深圳處罰一般取高限,人行道違停最高罰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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