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置疑,公路建設對山西至關重要:山西省作為煤炭資源大省,公路一年承載了12億噸的貨運量,全國排名第一。目前,山西省已實現省會到市3小時、市到縣2小時通達,88%的縣通了高速公路的交通條件。
公路維護以及后續養護、管理對山西省發展更為重要:截至2011年底,全省公路通車總里程達到13.48萬公里,公路密度達到86公里/百平方公里。特別是在農村公路建設方面,山西省取得了驕人成績。截至去年底,全省共有1196個鄉、鎮,13個開發區,79個街道辦事處,全部實現了通油路(通車里程47826公里)。在全省28133個行政村中,具備條件的27950個行政村實現水泥(油)路全覆蓋。
5000公里的高速公路、21個高速公路出省口以及十多萬公里普通公路組成了山西省龐大而密集的公路交通網絡,其建設、養護和管理亟須結合本省實際的法律條例進一步保障。
但實施17載的《山西省公路管理條例》已經不能適應山西省公路發展的現實要求,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原《條例》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以及行政管理主體等方面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以及《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存在不一致的問題,法制的統一是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所以修訂《山西省公路管理條例》是必然趨勢。
——國家稅費體制改革后,公路的建設、養護資金保障制度亟待完善。公路養路費取消后,有關公路養路費的規定已失去法律依據和管理內容。而原《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公路建設資金籌集的方式與國家現行規定不一致,而資金保障是公路完好、安全、暢通的物質基礎。
——隨著農村公路建設的不斷發展,其養護和管理任務日趨繁重。由于部分市、縣政府配套資金投入不足,造成縣、鄉公路養護資金緊張,部分地區和路段存在失養、失修現象;在村道方面,由于現行法律、法規對村道的建設、管理和養護沒有專門規定,造成村道責任主體不明、管理和養護手段缺失。
因此,從維護法制的統一,適應山西省公路交通事業發展的現實需求和規范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出發,制定《山西省公路條例》十分必要。
關注熱點焦點:規范建設、養護資金來源用途
收費公路,一向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焦點。由于社會輿論質疑部分收費公路的規模和結構,且一些收費公路存在重收費輕養護的問題,影響公路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所以,關于收費公路,新《條例》不僅列出對收費公路經營者的6項義務,還明確了公路養護質量保證金的繳納及不養護如何處理的相應條款。
在“鄉道村道特別規定”一章中,《條例》明確規定鄉道村道的建設和養護資金來源,“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投資為主、多渠道籌措為輔、鼓勵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鄉道、村道建設和養護資金籌措機制。”同時也規定,省、市政府對建設、養護項目實行定額補助;縣以上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建設資金的投入,并將養護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鼓勵單位、個人捐助資金,鼓勵利用冠名權、綠化經營權、廣告經營權等方式籌集社會資金,用于鄉道、村道的建設和養護,且實行專戶管理、專項核算、??顚S谩?/p>
通過地方立法明確村道的養護和管理主體以及各項資金??顚S?,這樣既保護多年來山西省農村公路,特別是鄉道、村道建設的成果,也是加強和規范農村公路管理的迫切需要。
近年來,每到收獲季節,全國各地因公路曬糧而引發的交通事故接連見諸報端,因占用公路曬糧產生的交通事故和責任糾紛不斷。這種情形在山西省也屢見不鮮,鄉村公路上鋪開的糧食和暗褐色的秸稈經常讓司機將車開得左扭右扭,險象環生。車輛因打滑、甩尾、避讓而導致的交通事故并不少見。
《山西省公路條例》對于這種“年年治理年年發生”的類似問題仍有明確規定: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設置路障、擺攤設點、堆放物品、打場曬糧、挖溝引水、種植作物、放養牲畜、經營性修車洗車及其他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在公路上傾倒垃圾雜物,擅自設置、損毀、移動公路標志,堵塞公路排水系統,擅自挖掘公路等行為,也屬于違法行為。違反者,視情節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條例》還在公路規劃和建設、公路養護、路政管理等多個方面,著力從制度上解決制約和影響山西省公路事業發展的突出問題。
新條例亮點:立法肯定山西治超經驗
據有關部門統計,2007年以前,山西省因超載損毀公路2000公里,造成危橋800多座。2007年僅干線公路因超載車輛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10多億元。山西省新一輪治超以來,全省公路超載率從之前的13%下降到了目前的0.2%以下。全省827座危橋全部得到治理,全省沒有因為超載新增一座危橋。因為超載形成的公路壞損基本絕跡,累計減少公路經濟損失150億元。
山西省從超限超載頻發省份到治超先進省份,在全國形成了治超工作的“山西經驗”。“政府主抓、部門聯動、屬地管理”的工作格局和“管理無縫隙、責任網格化”的監管模式正是治超經驗的關鍵。楊繼勇介紹說,為了推動治超工作法制化,建立治超長效機制,從根本上防止和制裁超限超載行為,《條例》將山西省在治超工作實踐中總結出的有效機制和寶貴經驗,通過立法的形式予以肯定。例如,第39條明確了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的領導機制和工作機制——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公路超限檢測站內派駐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執法人員,對超限運輸車輛實施聯合執法。
新《條例》貫徹了權責統一和減少行政執法層次,適當下移執法重心的原則,這也是一大亮點。
作為山西省對公路規劃、建設養護、路政管理、超限治理等方面進行規范的地方性法規,新《條例》總結了近年來山西省公路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成功經驗,借鑒了兄弟省市的立法經驗與成果,構建和完善了山西省公路建設和管理的各項法律制度。其頒布施行,對于依法保障山西省公路的建設和管理、公路路網有效運轉,更好地發揮公路在國民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以及人民群眾安全、便捷出行方面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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